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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12-02        浏览次数:424        返回列表
  一、保险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嘱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即可以较好的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可以较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它的目的还是为了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
二、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公司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出于商业保险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意接受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所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性的,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劳动保障部门都将一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实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征缴。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险实施的方式是投保者自愿参加的。即自愿投保,又可以中途变更。
四、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并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总体上是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而确定,一般是保障病、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病、伤、残不同等级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合同的形式双方约定的,其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合同和投保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五、管理体制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障法规的调整范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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